发布者:许跃东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原告陈某与被告投资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陈某主张其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9510369.73元及利息。
案件处理:被告投资公司委托许跃东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许律师在案件中采取了以下代理策略:
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质疑,认为原告并非合同的签订人和承包人。
指出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为仲裁,而非诉讼。
反驳原告关于工程完成情况的陈述,提出原告未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
申请重新鉴定工程造价,质疑原告申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案件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原告陈某为实际施工人,并与被告投资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法院采纳了许跃东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但最终判决被告投资公司支付原告陈某工程款151,885.7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
案件意义:虽然法院未完全采纳其辩护意见,但许律师的代理工作为被告投资公司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减少了被告的经济损失,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